突击队员离婚与普通公民离婚在法律程序上基本一致,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突击队员与其配偶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若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可选择诉讼离婚。突击队员或其配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可认定为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条件,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突击队员若属于现役军人,其配偶要求离婚时需遵循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