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抛弃患病发妻并提出离婚时,患病发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积极沟通协商。患病方可以尝试与丈夫进行沟通,了解其离婚的真实原因,看是否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让丈夫承担起照顾和治疗的责任,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第二,寻求亲属及相关组织帮助。可以向双方的亲属说明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调解。也可以向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这些组织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调解和帮助。
第三,法律途径维权。如果丈夫执意离婚并提起诉讼,患病方要积极应诉。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考虑到患病方的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会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照顾,多分一些财产给患病方,以保障其后续的生活和治疗费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患病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丈夫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法定义务,当一方患病需要照顾和经济支持时,另一方不能逃避责任。
在财产分割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患病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会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向其倾斜。如果患病方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