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即便嫁到异地,夫妻双方既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也能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要是选择诉讼离婚,通常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也就是男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
协议离婚的规定主要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离婚登记程序,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和管理。
诉讼离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减少其诉讼成本和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而对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等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则是为了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离婚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些法律规定既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