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想要离婚但不想去民政局,也就是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1. 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能证明夫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材料。起诉状需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以及事实与理由(如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
3. 提交起诉: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
4. 法院受理: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5. 调解: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开庭审理: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双方需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
7. 判决: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为诉讼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从而为那些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