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信托后离婚,需要根据信托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处理方式。
如果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若该信托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设立,比如一方在婚前用个人存款购买信托,那么该信托财产及收益通常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信托财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信托财产对应的权益进行分割。常见的分割方式有协商由持有信托权益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双方都同意,也可以终止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后分割。
如果是他益信托,即委托人为他人利益设立的信托。若信托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受益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在离婚时,一般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割。但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信托受益权或者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来平衡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合法设立,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对于自益信托,虽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出资来源的性质决定了其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另一方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有权主张分割信托财产对应的权益。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信托的设立目的、财产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方案。
对于他益信托,由于受益人为第三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信托关系的稳定性,一般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信托。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其他财产的分割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如果信托的设立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