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关系闹到要离婚的地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如果双方都有离婚意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具体做法是,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子女抚养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财产分割方案以及债务分担等事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如果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都想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还列举了一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