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不想离婚,那么首先要做的是冷静下来,避免在情绪激动时做出冲动的回应。找一个合适的时机,与男方进行深入且理性的沟通,了解他坚决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此次吵架的具体矛盾,还是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倾听他的想法和感受,表达自己愿意一起努力解决问题的态度。例如,如果是因为家庭经济压力导致的矛盾,可以一起商讨如何合理规划家庭收支。
在沟通之后,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如果是因为双方陪伴时间太少产生隔阂,就约定每周安排固定的时间一起度过,如看电影、散步等,增进彼此的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男方,展现出自己积极改变的态度和行动。
如果女方也认为婚姻无法继续,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和男方协商离婚事宜。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比如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女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通过诉讼离婚,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