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女儿想离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包括女儿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一方坚持离婚的,则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需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关于女儿的抚养权,法院通常会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决定离婚以及处理相关事宜时,要充分考虑女儿的感受和利益。尽量减少离婚对女儿造成的伤害,比如在处理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时,要保障女儿能够与父母双方都有足够的相处时间。要以理性和冷静的态度处理与配偶之间的关系,避免在女儿面前发生激烈的冲突和争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条款保障了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以及明确了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