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男方自己改姓名,这是其个人权利,一般不需要经过女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男方年满18周岁后,可自行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更改姓名。
如果是男方要更改孩子的姓名,在离婚后,一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若要更改孩子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若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女方可以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女方可以先与男方协商,要求其配合恢复孩子姓名;若协商不成,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孩子原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在涉及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时,由于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的行使需要法定监护人的代理和保护。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孩子姓名变更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父母一方的擅自行为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对于成年人更改姓名,法律赋予其自主决定权,但需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姓名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处理离婚后姓名变更相关问题时,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