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出轨现在想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处理。
若选择协议离婚,需与配偶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与配偶达成协议,即存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时,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以前出轨的情况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产生影响,比如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可能会基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一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