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恋爱关系并不涉及离婚问题,离婚是针对合法的婚姻关系而言。如果只是和军人恋爱后失联,直接结束恋爱关系即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但如果是与军人结婚后失联,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离婚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其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而配偶坚持要离婚,需要先尝试与军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在失联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等相关部门,请求协助查找军人下落并沟通离婚事宜。
若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一般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军人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即使军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是为了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关于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体现了对军婚的倾斜保护。但对于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赋予了其配偶直接起诉离婚的权利,以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失联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等程序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使得配偶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既维护了军婚的特殊地位,又兼顾了公平和正义,平衡了军人和其配偶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