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德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中国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要判断德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能得到承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若德国与中国存在相关司法协助协定,且该离婚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如判决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中国法院可能会承认该德国离婚判决,此时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也视为解除。
若德国的离婚判决不符合上述条件,未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那么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若双方都希望结束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若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根据该法,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在婚姻登记方面,《婚姻登记条例》对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所需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诉讼离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等相关内容,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规定为处理跨国离婚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