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所谓“好的生活”而选择离婚,这是一个需要极其慎重考虑的重大决定。建议双方冷静地坐下来,开诚布公地沟通彼此对于“好的生活”的定义和期望。很多时候,可能只是双方对于生活的规划和理解存在差异,通过深入交流,或许能够找到新的解决办法,而不必走向离婚这一步。
若经过充分沟通后,仍然认为离婚是实现“好的生活”的必要途径,那么就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比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为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情形提供了法律指引。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双方权益的保障。法律也强调了对于婚姻关系的慎重对待,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等制度,以避免冲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