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打算起诉离婚,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步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等,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步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起诉状需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
第三步提起诉讼。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第四步参加庭审。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五步等待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