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要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后,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选择诉讼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贯穿于整个离婚诉讼过程。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给予夫妻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条件指引,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