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独立后要离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若选择协议离婚,需要和配偶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主要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愿、子女抚养问题(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财产分割(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协商分配方案)以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与配偶达成协议,女子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阐述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同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规定为女子离婚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和程序保障,确保离婚过程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