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子女在社会上有较高地位或成就等情况下,办理离婚和普通夫妻离婚在法律程序上并无本质区别,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过30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虽然子女在社会上处于“大佬”地位,但在父母离婚过程中,主要遵循的还是上述这些与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子女可以在父母情感疏导等方面给予一定帮助,但不影响离婚的法定程序和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