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婚后见不到儿子,可以尝试以下办法来解决:
1. 与对方沟通协商:先尝试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解对方阻止自己见孩子的原因。向对方表明自己对孩子的思念以及探视孩子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
2. 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与对方沟通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孩子的其他亲属、双方共同的朋友,让他们从中斡旋调解,促进双方就探视问题达成一致。也可以请求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这些组织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有明确约定,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已经确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对方拒不履行,母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配合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责令其配合探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4. 起诉变更抚养权:如果对方长期故意阻止母亲探视孩子,严重影响了母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且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抚养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强制执行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变更抚养权,则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