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儿子3岁,关于孩子的处理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等方面。
在抚养权方面,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双方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那么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稳定且较好的经济条件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居住环境,安全、适宜的居住环境对孩子成长有益;双方的个人品德,品德良好更有利于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等。
对于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时孩子的相关问题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