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双方都不开口,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其一,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比如找双方都信任的家人、朋友,从中斡旋沟通。让他们了解双方对于婚姻的想法和态度,传达彼此的心意,打破沉默的僵局。其二,可寻求专业婚姻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分析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办法。其三,若双方都没有和好的意愿,只是不知如何开口,那么冷静期届满后,可直接按照程序办理离婚手续。
若一方有挽回婚姻的想法,但不知如何开口,不妨主动迈出第一步。可以通过书信、短信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避免当面沟通时的尴尬和紧张。例如,给对方写一封信,回顾过往的美好时光,表达对婚姻的珍视以及愿意共同解决问题的决心。
倘若双方继续沉默,冷静期届满后,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双方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内没有和好意愿,冷静期届满后,只要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不开口,要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后续的行动来确定婚姻关系的走向。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双方都应冷静、理智,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