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吸毒,是可以离婚的。吸毒属于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关系的不良行为,在法律上,一方吸毒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若要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妻子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妻子吸毒的相关证据,如戒毒所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等,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一方吸毒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吸毒,另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法律条文为处理因吸毒导致的离婚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