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该房屋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房贷是其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屋归该方所有,剩余的房贷也由其继续偿还。不过,如果婚后夫妻共同参与了还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房屋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若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房屋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若协商一致,比如一方获得房屋并承担剩余房贷,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若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的数额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贷款、未还贷款等因素。
3.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由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会适当考虑出资方的权益。剩余房贷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其个人承担。在涉及房屋及房贷的问题上,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的贡献得到合理的回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