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孩十岁父母离婚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相关事宜。在抚养权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通常会单独询问孩子的意见,看其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父母双方也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能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抚养费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在探视权方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明确了父母离婚不影响亲子关系以及双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款保障了子女获得抚养费的权益以及子女在必要时调整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款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同时要求另一方协助,以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