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国外闹离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下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情况说明。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男方在国外,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登记可能存在困难。这种情况下,可以等男方回国后,双方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共同到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若选择诉讼离婚,由于男方在国外,管辖法院的确定较为关键。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男方不能回国参加诉讼,需要向国内的法院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在协议离婚方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即使男方在国外,回国后仍需双方共同到内地办理。
在诉讼离婚管辖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上述管辖规则,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解决离婚纠纷。而对于国外一方提交的法律文书要求进行公证认证,是为了确保该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够在一方身处国外的情况下,妥善处理离婚纠纷,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