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若选择诉讼离婚,需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家暴的相关证据非常关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帮助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家暴情形,在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法院也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考虑家暴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法律规定为遭遇家暴离婚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