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一般不能在异地办理,双方需回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异地,且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在异地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若被告在异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居住证、租房合同等),原告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般来说,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法院会认定感情破裂。
法律之所以对协议离婚的办理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进行准确核实和管理,保障离婚登记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而对于诉讼离婚允许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是考虑到现实中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也符合诉讼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办理地点,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离婚手续办理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离婚程序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