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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辨律师团
恶意欠薪罪,现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立案后的相关案件一般属于经侦案件。在实践中,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恶意欠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立案侦查。
经侦部门主要负责对经济犯罪等案件的侦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一经济利益,且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具有一定的经济犯罪特征,所以由经侦部门管辖。比如,用人单位负责人故意隐匿公司财务账册,转移公司资金,导致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形下经侦部门会介入侦查,固定相关证据,以确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立案管辖来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负责对这类经济领域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欠薪问题过程中,若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也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以进一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纠纷律师团
恶意欠薪罪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立案侦查不属于经侦案件,而是由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1、案件性质与管辖分工的核心区别:经侦部门主要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及社会公共秩序,属于民生领域犯罪,更贴近治安管理或普通刑事犯罪范畴,因此通常由治安部门或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侦查主体为公安机关,但未限定为经侦部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和内部职责划分,多将此类案件交由治安支队或刑侦支队办理,而非经侦支队。
3、立案标准的关联性:该罪的立案需满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一般指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报酬且累计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累计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这些要件更多涉及劳动关系、行政责令程序,与经济犯罪的复杂经济关系特征差异明显,进一步说明其不属于经侦案件范畴。

合同律师团
恶意欠薪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不属于经侦案件,而是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负责刑侦的部门管辖。
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与经济犯罪相关的案件,通常侧重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如金融诈骗、走私、假币等犯罪活动。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主要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劳动用工方面的正常秩序,更侧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该罪名是《刑法》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设立的,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人社部门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会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刑侦部门。
参考解决方案:当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情况时,应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会按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治安或刑侦部门,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提供工资欠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事实和欠薪情况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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