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该带女儿怎么办

如果离婚男方不应该带女儿但却带了,需要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明确女儿抚养权女方,男方却强行带走女儿拒不归还。女方首先可以尝试与男方进行沟通协商,向男方说明按照约定或判决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要求男方将女儿送回。如果沟通无效,女方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比如向双方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男方单位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从中调解,促使男方遵守约定或判决。若调解也没有效果,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男方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义务,若男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男方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如果是离婚时抚养权归男方,但出现了男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女儿的情形,比如男方存在虐待、遗弃女儿,或者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影响女儿身心健康成长,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女方需要收集男方不适合抚养女儿的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警方的出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审理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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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履行的一方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关于变更抚养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下,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