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预约不到场怎么办呢

离婚预约后一方不到场,需分情况来看处理办法。如果是协议离婚预约后一方不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到场,可主动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不到场,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想离婚,需要重新预约申请。

如果是诉讼离婚预约开庭后一方不到场,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场,法院会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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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和相关撤回、视为撤回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更多时间去慎重考虑婚姻关系的走向,保障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法律规定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是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其不到庭意味着缺乏继续诉讼的意愿。而对于被告不到庭,区分情况进行缺席判决或拘传,缺席判决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一方无故缺席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则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查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