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诉讼离婚时一方人在国外,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达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可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需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如果国外一方不同意离婚,国内一方同样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若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在送达法律文书方面,若通过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若国外一方起诉国内一方离婚,国外一方需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身份证明等材料。国内一方按照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即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国内一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和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是为了确保证据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送达程序上,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时的一种兜底方式,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法律充分考虑到跨国因素,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