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异地进行协议离婚,通常不能直接在异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要回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夫妻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就明确了协议离婚的地域管辖,即必须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而不允许在异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这给予了夫妻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要在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离婚程序的严谨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