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坚定信心要离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
若选择协议离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与配偶进行沟通协商,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财产分割(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协商分割方案)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要详细、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三,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四,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无法与配偶达成协议,则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分居协议、对方出轨的证据等)、财产证据(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子女情况的证据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判决。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