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谈不拢怎么办呢

离婚官司谈不拢时,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存在特定情形,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二步,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能证明夫妻关系、子女情况以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起诉状需明确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方式等,并阐述事实与理由,例如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

第三步,提起诉讼。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提交给管辖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原告。

第四步,参加庭审。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送达传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需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双方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步,等待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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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