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在一个城市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城市,想要离婚可以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来处理。

若选择协议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即便双方不在一个城市,也需一起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在此之前,双方要就离婚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在工作日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选择诉讼离婚,一般遵循“原告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之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可能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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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协议离婚的管辖地,保障了婚姻登记的有序进行,方便当事人在特定地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更多时间思考婚姻关系。而“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以及执行裁判等。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离婚程序的法律框架,确保离婚过程合法、公正、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