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若男方有特殊理由,如女方所怀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则会正常审理。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因为这体现了对女方意愿的尊重,毕竟女方在此期间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如双方感情破裂、家庭矛盾等,主动希望结束婚姻关系。
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重大过错,其配偶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其配偶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3.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促使双方认真考虑婚姻关系。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等,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会受理并审理。
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对于女方在特殊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女方在孕期、分娩后等阶段身体和心理较为脆弱,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为了稳定军心,保障国防安全,现役军人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和任务,其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军人安心服役至关重要。而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这些规定在保障特定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