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证被男方拿着,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办法。若双方关系友好,可直接与男方沟通,说明自己需要离婚证的原因,请求他归还。比如你要办理户口迁移、再婚登记等事项,都需要用到离婚证,真诚地沟通通常能解决问题。
若沟通无效,且你确定自己需要使用离婚证,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初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婚姻登记机关会有相关的离婚登记记录,你可以申请复印档案中的离婚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加盖印章后,这些复印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各类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事务。
若离婚证丢失或损坏,也可进行补办。补办离婚证需当事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这就为当事人在需要时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离婚证不在手中,也可通过查询档案来证明婚姻状况。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所以,当离婚证丢失、被他人持有不归还等情况发生时,当事人有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权益和相关事务的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