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结婚后女方提出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以下分两种情况说明:
1. 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普通士兵或士官:这种情况下,离婚程序与普通公民离婚相同。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若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2. 男方为现役军人且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主要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而军人又不同意离婚,女方的离婚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若军人有重大过错,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同时也保障了非军人一方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的离婚权利。在处理此类离婚问题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