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应该同居,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同居是夫妻生活的一种常见状态,它有助于增进夫妻感情、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等义务,但并非绝对必要。有些夫妻由于工作、生活等客观原因,可能会处于分居状态,这并不必然影响夫妻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夫妻决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慎重处理,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这些法律规定为夫妻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