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在我国,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夫妻,才需要通过法定的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没有结婚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及相应处理方式。
如果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关系,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
比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因感情不和分开,对于该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若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数额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也可诉至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未结婚关系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