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较为平和、高效的方式。夫妻双方需就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若有)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贯穿于整个离婚诉讼过程,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长期未孕可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单纯以此为由,法院不一定会直接判决离婚,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