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皮肤病想要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如果有子女)等问题。之后,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选择诉讼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虽然一方有皮肤病本身一般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如果皮肤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