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在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材料。起诉状需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阐述常年两地分居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常见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这里的分居需满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法律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以及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