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吵架就离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如果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后吵架又决定离婚,有两种常见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若只是在筹备婚礼等婚前阶段吵架产生了离婚念头但还未领证,那么双方仅涉及恋爱关系的解除,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此时双方可以冷静沟通,分析吵架的原因,尝试解决矛盾,如果感情基础还在,或许可以修复关系继续走下去;若确实觉得无法继续相处,和平分开也是一种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冲动离婚。在未领证的情况下,由于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不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仅受道德和一般社会规范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