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病丈夫提出离婚,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如果不同意离婚,在对方起诉离婚时,可以在法庭上表明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态度,并阐述夫妻之间仍有感情,比如列举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相互扶持的经历等。指出丈夫患病期间更需要夫妻相互照顾,离婚不利于其病情恢复。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若能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诉讼时判决离婚。
如果同意离婚,双方可以就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若有子女)、债务承担等问题。对于患病丈夫,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因为其患病可能导致经济困难或生活不便。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可以等待对方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对于财产分割,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也会考虑患病一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基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患病离婚时,另一方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