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决定与失去过孩子的老公离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和平、高效的方式。夫妻双方需要就离婚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若有其他子女)、债务分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以避免后续纠纷。夫妻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给予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与老公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选择诉讼离婚。你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还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在实际诉讼中,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法院更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