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婆嫌弃儿媳怎么办

如果公婆嫌弃儿媳,这本身并非法定的离婚事由,但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影响。若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那么双方可以尝试共同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夫妻可以与公婆进行沟通,了解公婆嫌弃儿媳的具体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去改善。如果是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可以通过互相理解和磨合来解决;如果是观念上的分歧,可以耐心地解释和交流。儿媳也可以多关心公婆,增进彼此的感情,缓解矛盾。

若因为公婆嫌弃儿媳这一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虽然公婆嫌弃儿媳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长期争吵、分居等情况,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给法院。

离婚协议公婆嫌弃儿媳怎么办(0)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销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