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爸爸对妈妈不好导致妈妈想要离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确定离婚方式。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若父母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他们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内无人反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二,如果父母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妈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妈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可以包括爸爸对妈妈不好的相关证据,比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妈妈的权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子女未成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财产分割方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同时也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标准。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条规定明确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保障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