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生育女儿等情况想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协议离婚,是较为平和的方式。夫妻双方需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步骤如下:夫妻双方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合理划分各自的份额;共同债务也要约定好承担方式。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可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解,这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审理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条规定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保障了离婚后子女的权益和抚养问题的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