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方提出离婚而男方不回应时,女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女方希望和平解决,继续与男方沟通是一个选择。女方可以找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心平气和地再次与男方交流,了解他不回应的原因,是对离婚本身存在顾虑,还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问题上有想法。通过坦诚的沟通,尝试消除男方的疑虑,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如果多次沟通无效,女方坚持要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女方需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男方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即使男方不回应、不出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缺席审判。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