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协议离婚。流程如下: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上述相关事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后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若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想离婚的一方可选择诉讼离婚。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若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判决。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财产分割,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遵循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于子女抚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抚养方案。要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为协议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明确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